案 情郑辉辉是金溪县浒湾镇某村村民。2012年2月,案外人徐小明多次并未带上任何保险资料,寻找郑辉辉之父促销保险,郑辉辉之父之后为儿子郑辉辉出售了一份吉祥王者两全保险及可选08定期根本性疾病保险,并签定了一份《保险合同》。其中,可选08定期根本性疾病保险的保险金额为1万元。该份保险合同中关于可选08定期根本性疾病保险条款誓约“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约效力完全恢复)之日起一年后,由本公司接纳医院的专科医生发病首度再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根本性疾病,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金额保险费根本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中止;根本性疾病保险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合约签定后,郑辉辉之父按照保险合同誓约递了从2012年2月止2014年2月起至的三年保险费。2014年8月26日,郑辉辉因身体呼吸困难在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心血管病医院就医,临床病情为心律失常、阵发性心房颤动,房室调头性心动过速,郑辉辉共计花上去医疗费为91728.16元。出院后,郑辉辉向抚州市某人寿保险公司主张赔偿,保险公司以郑辉辉所患疾病做手术不合乎保险合同中关于根本性疾病保险理赔条款为由拒赔。
2015年3月17日,郑辉辉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催促保险公司赔偿金1万元并分担诉讼费。(文内人物皆为化名)(记者杨海涛整理)折断 案根据《保险法》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减免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议定合约时应该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做出不足以引发投保人留意的提醒,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做出具体解释;并未不作提醒或者具体解释的,该条款不再次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指出,在郑辉辉之父投保时,案外人徐小明并不是被告抚州市某人寿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其没对保险合同的正当理由条款和根本性疾病种类展开具体解释或提醒。为此,故对抚州市某人寿保险公司主张郑辉辉身患疾病不属于保险合同中誓约的根本性疾病类型因此拒绝接受赔偿的反驳未予接纳。法院裁决,保险公司应该按照保险合同誓约保险费郑辉辉保险理赔款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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